第81章 突然有位女士来访
作品:《权与法的较量》 我追踪案卷,来到湘潭。可惜晚了一步,案卷已调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我马不停蹄,尾随而至。接待我的同志用歉意的口气对我说:
“领导打了招呼,案卷不能外借,无论哪一家新闻单位的记者来采访都一样。等到省检察委员会对此案作了研究,定了性质,到那时再请你来看案卷。”
没办法,只好耐心等待。
这天上班,突然有位女士来访,其身材苗条,五官端正,眉宇间透出灵秀之气,一身冬装分外得体,落座,端杯,都显出是个有知识,有教养的女性。
我不知其来访的意图,她也良久不说话。编辑部的同事脸上露出奇怪、惊讶之色,不知我在外面惹出了什么是是非非。
这女士不说话也罢,更令人不解的是两只明亮的眸子里竟漫漫流出了晶亮的泪水,像两串珠子挂在鹅蛋形的脸上。这下,连我也懵了。不知究竟是怎么回事。不过,从她对我的神态,倒是十分的柔和、善意。
我想,大概不会有什么麻烦之事。又过了片刻,她才启开匀称的嘴唇,柔声自我介绍:
她就是洪先洋的妻子,韶山清溪小学校长谷琴。
她将一份申诉材料摆到了我的案头——
关于韶山市委宣传部干部洪先洋一案的有关情况汇报
我名谷琴,女,现年31岁,中共党员,中师毕业,现任韶山市清溪学校校长,洪先洋是我爱人,1993年9月6日,韶山市检察院以“受贿”罪逮捕了洪先洋。我感到祸从天降。洪先洋生性坦诚,一心为公,任劳任怨,为搞活“太阳城”的经济立下了汗马功劳,5个多月创利税100多万元,在韶山有口皆碑。案发后,我了解了一些情况,咨询了许多国家司法机关,现我将情况及看法向你们作个汇报,敬请各级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明察秋毫,为民伸冤。
一、洪先洋的基本情况
洪先洋,男,现年31岁,湘潭县人,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韶山市委宣传部干部。1993年3月1日以后,系“韶山太阳城”第二经营部承包人。
二、洪先洋与太阳城签合同的经过
韶山市委为了贯彻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抓住1993年是纪念毛泽东同志诞生100周年的机遇,于1992年8月,成立了“韶山太阳城”,即经营毛泽东诞生100周年纪念品的经济实体,主管部门是韶山市委。我爱人被抽调到“太阳城”工作。1993年3月1日以前“太阳城”的经济效益不太好,经营人员10人,7个月完成了利税5万余元,月均7千元,鉴于上述情况,为了调动“太阳城”员工的积极性,1993年3月1日,“太阳城”实行了分部承包,即“太阳城”分为总部、第一经营部、第二经营部。洪先洋为第二经营部承包人,签订了承包合同。
合同中明确了各部经营自主,单独核算,并将“太阳城”1993年的效益目标15万元作了承包分解,其中总部6万元,第一经营部3万元,洪先洋承包的第二经营部从1993年3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上交5万元。承包期间,即各部承包人负责发放所聘员工工资,同时明确各部承包人对本部有经营、购、销、定价的自主权;对本部员工有聘用辞退的奖罚的权利(见合同条文)。于是从3月1日起洪先洋就成为了“太阳城”第二经营部的承包人,开始了经营活动。
三、洪先洋的业务活动以3月1日为界可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3月1日承包以前
1992年8月,洪先洋被抽调到“太阳城”任副总经理,分工负责新产品的开发。当时“太阳城”决定要开发一套28枚套铜质镀金纪念章,安排洪先洋负责收集资料,准备及设计。“太阳城”的总经理韩平沅负责联系生产厂家。洪先洋抓紧时间设计图稿,先后与有关单位去函去电联系了几十次,与四川、延安、遵义等地联系,去湘潭、长沙查阅了近10年来的《人民画报》和有关资料,终于如期完成了设计定稿工作。与此同时,韩平沅找到了江南机器厂劳动服务公司,于9月5日签订了4.8元/枚的28种品种总计生产28万枚分期限交货的合同。
由于江南机器厂劳动服务公司办事效率太低,签订合同7个月后,才把28个品种的第一枚送来100枚样品,一检验,全不合要求,后来又送来200枚,同样不行。按进度,生产28个品种需要148个月,显然“江南”不具备生产这种纪念币的能力。
第二阶段:3月1日承包以后
因为“江南”根本不能履行所签订合同,3月1日洪先洋承包第二经营部后,决定开发18枚双面图案纪念章,并将28枚重新设计组稿,改选生产厂家。洪先洋到浙江考察后,选定了交货快、质量好的王、高、苗三家个体厂家,要他们3月底送样看样签合同。4月中旬,根据样品质量,洪先洋选定了高、苗两家,姓王的厂家落选了。洪便与苗、高二人签了1万套的合同。4月22日新闻媒介报道了“太阳城”限额发行2万套纪念币的消息,不出5天,订购数满。4月下旬洪又与高、苗两家增订了1万套,单价4.5元/枚,并根据与工行的协议另增订了5千套分组包装的纪念币,价格是5.5元/枚(因当时原材料涨价)。浙江的厂家从拿到图纸到出产品,只有2个月,与“江南”相比,时间短、交货快、质量好、价格低,按销售与成本计算,创毛利为100多万元。
浙江的高、苗和洪先洋签订合同时,都要给回扣,洪都拒绝了,浙江的高要价4.8元/枚,洪据理力争,压价到4.5元/枚,拍板签约,比“江南”每枚低0.3元。高对洪先洋说:“我们浙江人做生意都给回扣,这笔生意大,有我赚的,也有你赚的,但现在我还拿不准,反正我不会忘记你的。”洪先洋表示:回扣不要,关键要质量。高说:“你放心,一保证质量;二保证速度;三不提高价格。我还会让利给你,只是你今后还要照顾我的业务。”
高签好合同后,苗接着来签合同时,同样是以4.5元/枚签约,苗也表示要让利10%,洪先洋当即回绝:钱我不要,我要质量,交货快就算帮大忙了。
3月1日洪先洋承包第二经营部以后,业务往来频繁,生意做得较红火,一时间风靡全国,以至湘江、日本、美国等地。
苗、高二人以每枚0.3元回扣给洪先洋,尔后的18枚纪念章的包装箱回扣18元/个,按业务量算共有50多万元,洪先洋分文未取,全部如实申报,钱一直留在帐上。
个体厂家的高、苗担心洪先洋没得到好处,今后不照顾业务,为了达到长期合作赚钱的目的,苗、高二人先后从自己得到的生产销售利润中拿出部分赠送给洪先洋,洪再三推辞,厂家一再要给,推辞不过,只好先收着。洪先洋给我说过:“反正还没有结账,承包期又没到,忙过一阵再作处理。”这些现金一直放在家里没有动用,后觉得不安全,便存银行了。
对高、苗所赠,洪之所以没有马上上交,并不是不交,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3——6月的利税洪先洋上交了17万元,远远超过承包定额,而“太阳城”没征得洪先洋本人同意,就被总部的韩平沅挪作他的周转金。如果洪先洋将手中的这笔现金交上去,担心又会被总部继续挪用,万一总部生产失利,这笔钱也就无法抽回了;第二,“太阳城”的管理制度明确承认了回扣存在的合理性,且给本人20%的奖励,同时也允许“太阳城”给其客户一定的回扣及劳务费。制度上规定要上交,并没有规定什么时候交,而合同期是12月31日止,即算是12月31日那天交,也应视为上交;第三,18枚纪念章的经营还没有结束,账目也没有结算完毕;第四,洪先洋向“太阳城”申报了总额有50多万元的回扣,并且全部留在帐上,按照《补充规定》应返回20%作奖励,但尚未返回。第五,洪先洋工作特别忙,整天都是跑业务,没有时间来处理。
四、我的看法和请求
我咨询了省内许多有关司法机关及有名气的律师事务所,将事情及合同作了事实求是的汇报后,得到了一种认识:洪先洋没有触犯刑律,没有犯受贿罪。请求领导继续调查,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一)韶山太阳城为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而实施的全员风险承包实质上是一种包死上交基数,超额归己的个人业务承包。
承包合同第三条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分部承包,各部承包定额为:总部6万元,第一经营部3万元,第二经营部5万元。
从这条可以看出是定死了上交基数的。
合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由此可以看出是超额归己。
(二)洪先洋的第二经营部不具备集体承包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所以洪先洋的承包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太阳城的业务承包。
因为:1、洪先洋承包的第二经营部无公共财产。“太阳城”供给的6万元,属于借款,承包期必须归还(见合同第六条第2款),“太阳城”提供的办公用房属租用性质(见合同第九条第5款)。
2、无集体从业人员。第二经营部职员都是由洪先洋在承包后聘用的。
所以洪先洋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三)、洪先洋的承包是一种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实为脱钩的大承包。即为甩手承包。
洪先洋为完成上交利税,组织了一个家庭班子进行自主经营,自筹资金,自担风险。
合同第八条第四款规定,各部在承包期内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各部承包人全权负责,合同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完成效益目标的,按差额的数量和比例罚款。由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是自担风险。
合同第九条第(六)款规定:各部经营所需的其他费用实行各负其责。可以看出是自筹资金。
合同第九条第1款规定:各部凡从行政机关抽调而来的职员按原单位发放的工资、奖金及各项补贴的总额从各部经营成本中提出归总部统一管理。洪先洋虽然在宣传部领了工资,但所领的工资却又在自己的经营成本中被扣掉了,所以对洪先洋个人来讲,他所领的工资是他自己赚的钱,他没有拿国家一分钱,所以说这种关系实为脱钩。
4、“太阳城”制度上讲礼金、回扣交公,说明“太阳城”承认回扣合理,而“太阳城”并没有规定必须在得到礼金和回扣几天内交公。洪先洋的承包期仅过一半多一点时间,不能断定他得的钱不交公。他在短短的5个多月里创利税100多万元,劳动强度之大,付出的心血之多,正像许多领导同志所讲的,洪先洋的成绩是通过他辛勤的劳动,超人的智慧取得的。他从早到晚的工作就像打仗一样,根本没有时间处理这些事情。
以上是我所了解的事情经过及对洪先洋一案的看法,敬请各级领导明镜高悬,公正以断。
韶山清溪学校 谷琴
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